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製、稽催、查詢及管理事項。
  三、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四、工程、財物、勞務等之採購、驗收、管理事項。
  五、辦公場所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六、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維修事項。
  七、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八、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及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九、經費之出納、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十、局務會議之記錄及其他事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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