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
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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