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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 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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