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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 單位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取得資料之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法令之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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