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
單位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取得資料之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法令之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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