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
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四人由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
    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指派一人。
第一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
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
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最低工資之審議,並使審議會能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爰參考
    日本及澳洲之最低工資制度,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
    小組,就最低工資審議事宜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報告及調整建議,
    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
二、第二項定明研究小組成員之人數及其產生方式。有關第二款政府機關
    指派人員構成之考量,係因所定各該部會等負責之業務,與國家最新
    總體經濟社會情勢較為相關,所指派之人員亦較能掌握相關經濟社會
    時事之脈動,諸如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家發展、經濟部主管經
    濟發展政策、財政部主責財稅業務、勞動部主管勞動事務、行政院主
    計總處辦理物價等相關政府統計,併予敘明。
三、最低工資原則於核定後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為使審議會瞭解最低工資
    實施後,整體經濟社會變化情形,並使充分掌握相關審議參採資料代
    表之意涵,爰為第三項規定。有關研究小組蒐集、研究資料之範疇均
    係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採資料有關,諸如分析年度變動幅度及預
    測未來可能之變化,規定由研究小組作成相關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供
    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旨在促使最低工資之審議更為周延並聚焦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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