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廢(
  污)水處理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廢(污)水處理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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