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繳費人未於第四條第一項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應依本法第
三十九條規定加計利息;計息日數自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繳納期限屆滿翌日
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
前項利息,以該季應繳整治費費額與其實繳費額之差額為計算基準,四捨
五入至整數位。單次計息總額未達新臺幣十元者,免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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