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推動計畫書如有變更,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變更
  前三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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