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許可之檢測機構使用之檢測方法,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
  ;但檢測項目未公告檢測方法時,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方
  法。
  檢測機構應將使用前項檢測方法之詳細步驟製成標準作業程序手冊,置
  於檢驗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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