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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 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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