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
  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
  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