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定。 四、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 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