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 ,不在此限。 前項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
一、因應本會組織法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第四條,本會已無原 住民族各族有給職之聘用委員,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中央及」文字, 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明定鄉(鎮、市、區)諮詢會所需經費得納入 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