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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暨所屬機關資訊作業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應用系統實施正式作業時,除緊急交辦工作於完成測試未及進館,經 核准得以原始程式作業外,均應以目的程式處理。 前項經核准得以原始程式作業者,應保留原始程式清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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