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同業公會對下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申報本會
  備查:
  一、證券商同業公會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證券業務涉訟或
      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
      、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
  二、對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
      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
  三、會員因經營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四、會員入會或退會。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理事會之決議。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
  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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