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應將本自律規範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規範,要求 其往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遵守並納入合 約內容加強管理。 各會員對於簽約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於合約中應約定如有違反本 自律規範之情事者,保險業得依情節輕重,對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 人公司予以限期改善、暫停或終止合作契約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