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
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董事長於任期中辭職、喪失董事身分或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本會報請
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解任之。
前項情形,本會應改選董事長;任期至前任董事長任期屆滿之日止。未改
選前,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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