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
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
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第一項債權人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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