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之考核為甲等者,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半月
考核獎金。專職律師已達所敘職等最高薪級者,另加給一個月獎金。
考核為乙等者,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考核獎金。專職律師已達所敘
職等最高薪級者,另加給半個月獎金。
考核為丙等者,留原薪級,無考核獎金。
連續二年丙等或考核為丁等者,報董事會決議終止聘任契約。
董事會依前項規定終止聘任專職律師前,應給予到場陳述意見機會。
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於考核作業時到職或復職未滿六個月者,不適用
本辦法之規定。因編制內人員留職停薪而聘任之職務代理,亦同。
第一項考核獎金之發給方式,以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之本薪及其他加
給合併計算。
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之考核獎金為十二月份薪資與專職律師、候補專
職律師全年度在職月份之比例相乘後之金額,再乘以一.五個月為考核獎
金發放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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