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決定應於收受覆議申請書後十五日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經覆議委員會通知補正並已補正,應於收受補正文件後十五日內做出 決定。 二、第八條之情形,必要時得延長決定期間。但自收受覆議申請日起至遲 不得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