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覆議決定應於收受覆議申請書後十五日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經覆議委員會通知補正並已補正,應於收受補正文件後十五日內做出
    決定。
二、第八條之情形,必要時得延長決定期間。但自收受覆議申請日起至遲
    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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