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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 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長核准,職員請假在五日以上者及委員請 假由委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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