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委員及職員因病或因事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假規則辦理;職員請假日數
未滿五日者及雇員請假由書記官長核准,職員請假在五日以上者及委員請
假由委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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