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
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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