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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之效果)
當事人或關係人、參加人或參與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 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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