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國內財物,其議價係依 成本加利潤之條件訂定合約者,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 實際成本有關帳簿,加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查核結果,如成本不實,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應通知主辦機關, 向原承攬廠商追回其差價。 前項追回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