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國內財物,其議價係依
  成本加利潤之條件訂定合約者,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
  實際成本有關帳簿,加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查核結果,如成本不實,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應通知主辦機關,
  向原承攬廠商追回其差價。
  前項追回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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