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停止使用計畫決定後,市場處應於執行該項計畫三個月前公告,
並通知攤(鋪)位使用人。
攤(鋪)位使用人應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搬遷其所有物,逾期未拆
除或搬遷者,市場處得視為廢棄物逕行拆除或清除,不予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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