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停止使用計畫決定後,市場處應於執行該項計畫三個月前公告, 並通知攤(鋪)位使用人。 攤(鋪)位使用人應於公告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搬遷其所有物,逾期未拆 除或搬遷者,市場處得視為廢棄物逕行拆除或清除,不予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