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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廢止或改道時,都發局應邀集相關機關及所在里里長 至現場會勘。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併建築執照申請 廢止或改道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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