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廢止或改道時,都發局應邀集相關機關及所在里里長
  至現場會勘。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併建築執照申請
  廢止或改道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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