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市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或公私場所,每年應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
並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政府申報盤查結果。
前項一定規模、事業、場所、盤查方法、申報格式及方式之辦法,經氣候
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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