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或公私場所,每年應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 並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政府申報盤查結果。 前項一定規模、事業、場所、盤查方法、申報格式及方式之辦法,經氣候 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