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用途為住宅用途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讓售與 配合捷運系統工程拆除自願放棄其他安置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讓售 上限面積比照國民住宅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讓售價格應報經市政府市 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