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用途為住宅用途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讓售與
  配合捷運系統工程拆除自願放棄其他安置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其讓售
  上限面積比照國民住宅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讓售價格應報經市政府市
  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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