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於標售土地之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
明書,並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管理機關派員會同得標人申請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
標售土地之移轉面積以土地登記面積為準。但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本府應於辦竣第一項登記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辦理現況點交土地,並由
管理機關製作點交紀錄。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由得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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