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役政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取消
  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者,場地使用基本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
  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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