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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發制。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或適當機構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 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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