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填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人事處對於各機關填報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應設置考核登記冊,以
  備將漏報、延期填報不實等情事隨時紀錄作為年終考核或平時議處之根
  據。
  前項漏報、延期填報或填報不實者,應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
  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規定視情節輕重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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