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有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工作者使用適當之
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或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
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或於通風
不充分之空間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危險之虞時等情形,代表工作場所
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工作者退避至安全場所。
工作者執行職務發現有前述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
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代表工作場所負
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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