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自治條例之制定,除本市議會主動提案制定者外,應由市政府法務局會同
業務主管機關提請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本市議會審議。
自治規則之訂定,應由市政府法務局會同業務主管機關提請市政會議審議
通過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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