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
  會勘、維護保育、宣導教育事宜。
  進行前項工作時,如需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主
  管機關應先通知;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於第一項之調查會勘,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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