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件,進行珍貴樹木之調查 會勘、維護保育、宣導教育事宜。 進行前項工作時,如需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會同或引導,主 管機關應先通知;通知無法送達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於第一項之調查會勘,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