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