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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