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之有關登記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及有關規 定辦理,並以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為登記事由,及以自耕保留地持 分交換為登記原因。 地政事務所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完成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後 ,對於未能提出之原權利書狀應同時公告註銷,並通知登記名義人換發 新權利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