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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