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基隆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漁港內廢沈船、物資、漂流物等應由所有人儘速拖離打撈清除,並於處
  理前發生意外事故時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本府且隨時辦理公告或通知
  所有人限期拖離打撈清除。所有人不於公告或通知限期內處理者由本府
  代為處理,其拖離打撈清除所需經費由所有人負擔,所有人不明無法通
  知者由本府公告打撈清除拍賣,其拍賣所得價金除抵繳拖離打撈清除費
  外,餘款應公告招領,經六個月無人認領者,即納入漁港修護費專戶存
  儲,不足者由漁港修護費項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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