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內廢沈船、物資、漂流物等應由所有人儘速拖離打撈清除,並於處 理前發生意外事故時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本府且隨時辦理公告或通知 所有人限期拖離打撈清除。所有人不於公告或通知限期內處理者由本府 代為處理,其拖離打撈清除所需經費由所有人負擔,所有人不明無法通 知者由本府公告打撈清除拍賣,其拍賣所得價金除抵繳拖離打撈清除費 外,餘款應公告招領,經六個月無人認領者,即納入漁港修護費專戶存 儲,不足者由漁港修護費項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