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加工農漁產品品質證明標章申請及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證明標章之使用期限以二年為期,逾期即失效,使用人應於屆滿前二
  個月內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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