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本府之監督;其管理使
  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教育法人自用之不動產。
  教育法人依前項第三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第三條所定最低設立基金
  之現金總額。
  教育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