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應視需要向本府提報當地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狀況,並應定期追
蹤其實際狀況資料。
本府各單位(機關)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情事時,應予制止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理,並立即通知產業發展處,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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