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招牌廣告、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依照本
府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並應符合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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