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應辦理下列維護工作:
一、垃圾、樹葉及廢棄物之清掃與清運。
二、灑水、雜草拔除、樹木扶正及違規廣告物清除。
三、設施或樹木遭受人為、病蟲害或天然災害毀損之通報或處理。
四、其他經認養者與管理機關協商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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