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挖掘道路施工時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糾紛,應即停止挖掘,由申挖單位(
人)負責協調解決後,再行施工,不得以道路主管機關已許可挖掘而推諉
,侵犯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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