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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挖掘道路施工時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糾紛,應即停止挖掘,由申挖單位( 人)負責協調解決後,再行施工,不得以道路主管機關已許可挖掘而推諉 ,侵犯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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