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纜線業者使用寬頻管道佈設寬頻纜線,不得損壞寬頻管道結構、影響市容
觀瞻或其他業者傳輸通訊品質等使用功能。
纜線業者因他方損壞寬頻管道結構致生纜線損壞,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時
,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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