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致毀損行道樹者,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其賠
償金額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樹冠弄亂、枝葉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依基本單價計算。
二、喬木主枝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依基本單價三倍計算。
三、喬木只賸主幹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嚴重毀損,依基本單價四倍
    計算。
四、喬木主幹折斷、環狀剝皮或遭挖除及封閉植穴致全損者,依基本單價
    七倍計算。
五、灌木按其毀損之情狀最高得依基本單價三倍計算。
行道樹毀損程度,由管理機關認定,並由管理機關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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