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園內辦理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活動者,應向管理 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或保證金: 一、中央機關、本府所屬機關、依第十五條規定認養公園或其設施者,主 辦或合辦公益性活動。 二、舉辦文教、藝術、生態教育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辦理前項活動致公園設施或植栽受損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 自保證金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