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設立一年以上商圈之騎樓、人行道或行人徒步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管理委員會向執行機關申請初審通過,再核轉本府核准者,得於核准營
  業時間內設置活動性攤位展售商品,不受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之限
  制:
  一、騎樓:劃設寬度一百五十公分以上之通道供民眾通行。
  二、人行道或行人徒步區:須劃設寬度三百五十公分以上之通道供民眾
      通行。但行人徒步區劃設於道路者,騎樓不得設置攤位。
  前項設攤於騎樓劃設者,管理委員會應先取得攤位所面臨或座落之店家
  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之書面同意。
  商圈內攤販須加入商圈會員始得營業。
  第一項申請應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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