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級移交人員在任死亡、潛逃、在押或失蹤者,其移交手續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佐理人員一人代辦。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定佐理或有關人員一人代辦。
前項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除死亡及失蹤者外,所有責任仍由
原移交人員負責。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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