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房屋已有人居住,且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及環境保護者,其門牌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無鄰近房屋者以預留
門牌號之附號編釘;一戶不得申請兩個以上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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